海人字[2000]03号
新滘镇,各街、局,区各部、委、办和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在事业单位全面推行聘用合同制的要求,为在我区事业单位进一步引入激励竞争机制,建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逐步实现由“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转变,在我区事业单位未全面推行聘用合同制之前,首先对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试行聘用合同制,并实行人事代理这种新型的人事管理制度。
一、实施范围
全区事业单位(不含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包括接收毕业生、调进人员和新吸收的各类人员均试行聘用合同制。
二、聘用形式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其人事行政关系挂靠在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用人单位、受聘人与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三方签订人事代理合同。在聘用期内,受聘人员的身份不变,按国家有关人事法规进行管理,享受同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聘用期满不再续聘、辞退的,由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推荐就业或自谋出路,其人事行政关系也可继续挂靠在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从财政拨款单位流动到非财政拨款单位或企业的,必须按劳动保障部门有关文件精神参加社会保险。
三、办理程序
1、经批准同意进人后,用人单位、受聘人与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一式三份。
2、到区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管理中心办理合同鉴证手续。鉴证后,人事代理合同书由当事人三方各持一份。
3、由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开具报到通知,交受聘人员到用人单位报到。
四、有关说明
1、聘用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合同期满后续聘的,须重新签订合同并办理鉴证手续。
2、按市物价局穗价[1990]61号文的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对试行聘用合同制的人员,采取优惠办法,每月只收取行政关系挂靠费、档案管理费10元。
3、《人事代理合同书》可到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购买。
4、在执行本通知的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反映。
海珠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海珠区事业单位劳动合同管理中心地址:同福中路399号(即广州市红十字会医院对面)
联系电话:34371350 34371347
海珠区委组织部 海珠区人事局
二00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