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人字[2001]11号
各民办学校:
为规范我区基础教育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的人事管理工作,依法保障民办学校及其教师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广东省基础教育民办学校管理规定》、《广州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实施办法》、《广州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区民办学校的人事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凡经我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民办学校(包括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的人事工作,统一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理,建立人事户头。
二、民办学校须与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签定人事代理协议书,并将人员(含非广州户口的教职工)的人事档案、人事行政关系移交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集中管理。今后,民办学校按《广东省基础教育民办学校管理规定》申请办学登记和《办学许可证》校验时,须由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提供有关教师队伍和职工队伍的人事资料,出具《民办学校人事代理证明书》。
三、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理民办学校的人事及相关事务,实行有偿服务。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基础教育,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要在保证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在收取人事代理、档案委托保存费时给予优惠。
四、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应不断完善管理,改善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满足民办学校对人事人才工作的需求。
海珠区人事局 海珠区教育局
二OO一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