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职改办字[1998]37号
各区、县级市、市直属单位职改办:
现将省职改办《关于印发〈广东省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职改办[1998]1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广州市的实际,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市职改办反映。
一、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和资格考试的材料审核。属民营科技企业的,
由区、县级市科技局或市科委属下的市民营科技型协会负责审核。
二、资格审批工作完成后,评审材料按原渠道退回。个人提交的业绩、论文、成果、证书、证明等退回申报者。《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存入个人人事档案(或专业技术资格档案),没有个人人事档案(或专业技术资格档案)的,由呈报单位联络各区、县级市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中国南方人才市场按有关规定代管,不退回本人。
广州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九九八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