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人发[2007]100号
各区、县级市人事局、市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中心:
根据国家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广州市的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起实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个人年度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属于广州市(含省直和由各区、县级市)管理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每年须向其所属的管理部门(市的管理部门是广州市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中心;区、县级市的管理部门是该区、县级市人事局指定的管理机构)报告一次,报告时间为每年4~5月份。2007年度的报告时间延至7月份。
当年度转业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从领取退役金的下一年度起实行。
二、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个人就业、参加党组组活动、婚育健康状况、家庭住址和联系电话变化等情况。
三、因私出国(境)不能按时报告的,应在出国(境)前一个月向管理部门说明,并按管理部门同意的时间报告。因私出国(出境)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从第13个月起,每年应向管理部门提供由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或经我驻外使领馆认定的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出国定居的亦按此要求办理。
四、长期在本市以外地区工作、居住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应用书面形式向其管理部门说明,并按准许的时间到管理部门报告。
五、到管理部门报告时,需携带个人身份证明(转业证和身份证)。管理部门的接待人员在个人年度报告登记卡上签注接待人姓名和报告日期,交由报告人保存以备查验。
六、对当年无正当理由不向管理部门报告的,管理部门将暂停其医疗待遇及退役金、差额补贴的发放,并向上级军转安置工作部门呈报备案。
七、各区、县级市人事局,市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中心按各自管理权限,将本通知精神告知各自管理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
广州市人事局
二○○七年六月四日